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规范既有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工作,实现节能减排,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 12号)的精神,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来规范和监督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
1.0.3 以热电厂为热源的集中供热系统一般包括:热电厂首站、一级供热管网、热力站、二级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以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集中供热系统一般包括:锅炉房、一级供热管网、热力站、二级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锅炉房包括:燃煤锅炉房、燃气(油)锅炉房;锅炉介质包括:蒸汽、热水。 1.0.4 供热系统节能查勘工作包括:收集、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到现场查勘供热系统的配置、运行情况及进行必要的节能检测工作等。 1.0.5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全面统筹进行,应以供热系统为单元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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