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条文说明
6.1.1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预期的节能效果。
6.1.2 施工中如需要修改原设计方案,应有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的正规手续。 6.1.3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施工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外,还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要求。当所采用的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相应的企业标准。 6.1.4 如为防止锅炉和换热器安装调试期间发生汽化,应有安全流量的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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