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高浊度水给水处理工艺流程可分为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二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或三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 5.1.2 工艺流程的选择,除应保证高浊度水时段的处理效果外,还应保证其他季节对低温低浊、低温高浊、有机有害物污染、藻类污染等水质的有效处理。应根据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的水厂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结合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3 在水利枢纽下游取水的高浊度水给水处理工艺,应考虑河流水文特征变化对原水水质的影响。根据水质变化特点,应采用适应水质变化和净化效率较高的处理流程。 5.1.4 净水厂主要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满足后续处理单元的进水量要求,并应根据其在高浊度水处理流程中的位置确定;当构筑物下游设有调蓄水池时,还应包括调蓄水池的补充水流量。设计应考虑季节变化或原水水质变化所引起的产水量变化、整个处理流程及各处理构筑物的适应能力,应保证不同季节或原水水质变化时的安全供水。 条文说明
5.1.1 高浊度水给水处理工艺流程的分类。
5.1.2 关于高浊度水处理工艺流程选择的一般规定。
5.1.3 关于在水利枢纽下游取水时,应考虑水文特性改变对水质影响的一般规定。
5.1.4 关于净水构筑物设计水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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