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高浊度水处理沉淀(澄清)构筑物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水量、出水水质等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1.2 所选用的沉淀(澄清)构筑物应具备快速混合、高效絮凝、多级固液分离、较大的泥沙浓缩容积、排泥通畅和运行稳定等特点,为保持沉淀(澄清)池稳定运行,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沉淀(澄清)池中应设置浑液面检测仪表。 7.1. 3 沉淀(澄清)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 4条的要求;沉淀(澄清)构筑物在排泥时仍应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 7.1.4 沉淀(澄清)构筑物排泥管中的流速不宜小于1.2m/s。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排泥管径不宜小于250mm,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排泥管径不宜小于200mm。 7.1.5 沉淀(澄清)构筑物不宜采用配水槽溢流配水。 7.1.6 沉淀(澄清)构筑物泥沙浓缩室容积,应在浑液面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根据进水含沙量和浓缩时间,通过计算确定。泥沙浓缩时间不宜小于1h。 7.1.7 大中型沉淀(澄清)构筑物,应采用机械排泥;小型沉淀(澄清)构筑物可采用重力排泥,不宜采用穿孔管排泥。 7.1.8 当采用斗式重力排泥时,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排泥斗坡角不应小于55°,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排泥斗坡角不应小于60°。每个泥斗内均应设置液动或气动快开底阀。 7.1.9 当沉淀(澄清)构筑物采用重力排泥时,排泥管应设高压水反冲洗系统。 条文说明
7.1.1 关于高浊度水处理沉淀(澄清)构筑物选择的一般规定。
7.1.2 关于高浊度水处理沉淀(澄清)构筑物的基本要求。
7.1.3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设计水量的规定。
7.1.4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排泥管的规定。
7.1.5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配水方式的规定。
7.1.6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泥沙浓缩室容积的规定。
7.1.7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排泥方式的规定。
7.1.8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采用斗式重力排泥的规定。
7.1.9 关于排泥管设置高压水反冲洗系统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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