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洁净厂房净化空调系统的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5.1.2 净化空调系统施工中使用的材料、附件和设备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并不得产生或散发对产品生产的正常进行、产品质量和人员健康有害的物质。 5.1.3 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附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等,进施工现场前应经验收,并应做好产品验收记录。 5.1.4 净化空调系统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和做好记录后再进行隐蔽。 5.1.5 净化空调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转应在洁净室(区)建筑装饰装修验收合格和各种管线吹扫及试压等工序完成后进行。 条文说明
5.1.2、5.1.3 施工中使用的材料、附件和设备是确保净化空调系统施工质量的物质基础,为此这两条作了如下规定: (1)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中对材料、附件和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性能等的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均应认真核查,不得有差异。 (2)所使用的材料、附件和设备的内部、表面以及材质均不得产生或散发影响洁净厂房内产品生产的正常进行、产量质量和人员健康的有害物质,这里所要求的不得产生或散发的有害物质,其内涵较为广泛,有的容易认知和控制,如影响人员健康的甲醛等;有的则不容易认知和控制,尤其是影响产品质量的有害物质,常常是与产品生产工艺、产品特性等有关的化学污染物,建议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约时,宜增加此项内容,并由建设单位认真研究和提出要求。 5.1.5 本条对洁净厂房的净化空调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为防止调试和试运转后的净化空调系统被污染或在调试过程中被洁净室(区)未完工的工程所污染,应在洁净室(区)的建筑装饰装修验收合格和各种管线施工完成后进行,这里没有强调各种管线应验收合格,但宜进行初步验收,如管路吹扫和试压合格等,并应进行相关交接手续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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