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排风与废气处理系统的试运转和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试车、系统联动试运转和调试。调试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参数、精度应满足测试要求,并应在标定证书有效期内。 6.5.2 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内各种设备应已进行单机试车,并应验收合格; 2 洁净室(区)的装饰装修和各类配管配线应已完成,并应通过单项验收; 3 洁净室(区)内应已进行清洁擦拭,人员、物料的进出应已按洁净程序进行。 6.5.3 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应达到工程设计的风量、风压等性能参数,稳定连续试运转时间不应少于4.0h。 6.5.4 排风系统调试前,施工方应编制试运转和调试方案。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Ⅰ 主控项目 6.5.5 设备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水泵的试运转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废气处理设备的试运转和调试应按工程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其稳定连续试运转时间不应少于2.0h; 3 各种手动、电动风阀操作应灵活、可靠,动作应准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 6.5.6 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2 系统风压调试结果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大于±10%。 检查数量:分系统抽查40%,且不得少于2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核查调试记录。 6.5.7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检查数量:分系统抽查40%,且不得少于2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核查调试记录。 Ⅱ 一般项目 6.5.8 排风与废气处理系统试运转和调试的初始压力降、噪声不应超过工程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记录。 6.5.9 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转中设备和阀门、主要附件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到正确和无异常现象; 2 各排风系统的风量应进行平衡调整,各风口或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3 与排风系统相关的供气、供排水系统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分系统抽查3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记录。 条文说明
6.5.1 本条明确规定了排风系统试运转和调试的责任方是施工单位,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加;还规定了调试内容和对测试仪器的要求等,这是排风系统调试的通用性规定。 6.5.2~6.5.4 这几条对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前应具备的条件、试运转的时间和应提供调试报告等作出了规定。由于洁净厂房内的排风系统与产品生产工艺关联性强,并有支管及风口,风罩均设在洁净室(区)内,所以作了第6.5.2条第2、3款的规定。并在条文中规定了试运转的时间应为稳定连续的试运转的时间及其具体的量化规定;并要求试运转和调试前、后应该向建设单位提供“调试方案”和完整的资料以及报告,为符合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和投入生产后的稳定、可靠运行提供依据。 Ⅰ 主控项目 6.5.5 本条对排风系统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的主控项目内容的施工质量验收作出了规定。条文规定强调吸附法、湿法、转轮法、除尘器等的试运转和调试首先应按工程设计要求,若工程设计无要求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实际上,一般通过招标订购的设备,均已在设备技术文件中包含了建设单位提出的相关要求,所以本条未提出建设单位的要求)的要求进行,并且规定试运转时间应为稳定连续的时间,以确保排风系统联动试车的顺利进行和投入运行的可靠性。 6.5.6 本条规定了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的验收合格的总风量及系统风压的允许偏差值,该偏差值的实现是为排风系统的正常运转和降低洁净厂房的能量消耗创造条件。若试运转和调试中没有达到允许偏差值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完善后,继续进行试运转和调试,直至合格。 Ⅱ 一般项目 6.5.9 本条对排风系统联动试运转和调试中,设备和阀门、主要附件的动作和各风口或风罩的风量偏差值等的施工质量验收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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