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 本节适用于洁净厂房中工业产品生产所需的酸、碱、有机物质等化学品供应设备、输送管路系统的安装施工质量验收。 12.4.2 化学品供应设施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检查设备、容器、阀门和附件的完整性和密封性等,并应做检查记录。 12.4.3 化学品供应设施中的各类泵的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12.4.4 洁净室(区)内化学品输送管道系统的阀门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箱体及箱内阀门、仪表和附件的完整性、密封性和合格证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 就位安装应按工程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并应检查接管、接线方位的正确性; 3 各种管道的连接应在所在系统吹扫或清洗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各阀门箱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4.5 化学品供应设施的容器、管道及其阀门、附件的材质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各类设施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2.4.6 容器的搬运、安装就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搬入洁净室(区)前应进行清洁,并应符合要求后从规定的搬入口运入; 2 容器搬运应根据容器结构、规格尺寸及接管配置状况,进行固定,不得倒置; 3 就位前,应检查基础平整度、高度,基础表面的水平度不应大于2%,标高偏差不应大于2mm; 4 容器各接管中心与基础面上的基准线对准、测量,其允许偏差不应大于3mm; 5 容器安装就位后的垂直度不应大于2‰。 检查数量:各类容器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12.4.7 化学品供应设施的低碳不锈钢管、PE管、PVDF管等的管道系统安装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12.4.8 管道吹扫或清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各种化学品供应系统,分别在安装完成后分系统进行吹扫或清洗。 2 吹扫或清洗宜采用干燥压缩空气或纯氮或清洁水,吹扫介质压力应为0.2MPa~0.3MPa,吹扫管道应设置过滤精度严于0.3μm的过滤器。 3 吹扫清洗时,应关断所有接至各类容器的阀门;管道系统的过滤器滤芯,流量计应卸下,并应待吹扫后按原样恢复。 4 各系统的吹扫应反复多次进行,吹扫时间不宜少于2.0h,并应以湿的白色滤纸或白布或涂有白色漆的靶板放在吹扫气排出口,经5min后检查微粒状况。不合格时,应继续吹扫,直至合格。 检查数量:按系统分别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检查。 12.4.9 管道系统的试验、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试验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金属管道的试验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管道系统的试验、试运转,不宜包括各类容器、泵类等设备。 3 承压管道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非承压管道应进行满水试验。 4 试验合格后,应以纯水或氮气进行清洗吹扫,并应直至末端无杂质、污染物为合格。 条文说明
12.4.1、12.4.2 各类洁净厂房中,根据产品生产的不同要求常需使用各类酸、碱、有机物质等,如高科技电子产品芯片、光电器件等洁净厂房中需使用十几甚至数十种化学品,药品生产中常使用异丙醇、甲醛等化学品。这两条对化学品供应设施的范围、安装应具备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 Ⅰ 主控项目 12.4.4 各类洁净厂房为了加强对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供应系统的管理,通常设置集中或分区的控制阀门箱,对化学品进行分配管理,防止因阀门泄漏带来相关设备、管路甚至厂房结构的腐蚀、损坏。本条对化学品供应设施的阀门箱安装应具备的条件、就位和管路连接等安装施工作出了规定。 12.4.5 本条规定化学品供应设施的容器、管路及其阀门、附件的材质选择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这是基本原则,许多工程实践表明,化学品供应设施的材质应根据所输送介质的物化性质和工作参数确定,一般可按下列原则选择: (1)酸碱类容器宜采用内衬PTFE、PFA、PVDF或PE等材质,酸碱管道宜采用内管为PFA、外管为透明PVC的双层套管; (2)有机溶剂类的容器、管路,宜采用低碳不锈钢; (3)管路系统法兰、螺纹连接的垫片,宜采用氟橡胶或聚四氟乙烯等。 Ⅱ 一般项目 12.4.6 洁净厂房的化学品供应设施一般是设在辅助生产区内,为减少对洁净室(区)的污染,在此类设施的容器搬入前应至少将外表面清洁、擦净;此类容器大部分为静置设备,参照有关静置设备的安装要求,本条对容器的搬运、安装就位要求和偏差等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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