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宜在原生产水平向下开凿下山布置延深辅助水平后,利用辅助水平向下延深。当条件允许时,也可利用原生产井筒内的延深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进行延深。 6.3.2 当采用辅助水平延深井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生产水平到辅助水平的高差应按下式计算: ![]() H2——天轮中心到保护设施底部的距离(m); H3——保护设施的厚度(m); H4——保护设施顶部到原生产水平的距离(m)。 2 采用下山联系延深辅助水平与原生产水平、并用矿车提升时,下山方向不得正对延深井筒,其中心线与延深井筒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3.3 延深辅助巷道与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窝不深的井筒,延深绞车房宜布置在生产水平的巷道或硐室内; 2 综合规划地面、原生产水平和辅助水平的布置,宜充分利用地面、原生产水平和井筒内的空间; 3 巷道的断面尺寸及弯道的曲率半径,应满足井筒安装时罐道、罐梁或其他大型设备运输的要求。 6.3.4 提升间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辅助水平延深时,宜采用反井与绳道贯通,然后采用刷扩的方法施工。 2 提升间的刷扩与支护,应在保护设施完成后进行。 3 提升间内凿井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轮梁的安装宜与提升间的支护同时进行; 2)按埋入法安装钢梁时,钢梁插入井壁的深度不得小于梁高的1.5倍,置入后的梁窝应用混凝土灌筑严实。 6.3.5 利用延深间或井筒内可能腾出的空间延深井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深间的提升及运输应为独立的系统; 2 穿过保护设施段的延深间内,应安设梯子; 3 安装钢梁处岩层为含水层,且原井壁厚度不能满足钢梁的埋深和其保护层厚度的要求时,应选用锚杆托架方式安装钢梁。 6.3.6 延深水平有巷道可联系辅助水平或原生产水平时,应编制延深井超前泄水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凿井过程中预计的最大涌水量,在延深水平设置带有沉淀装置的排水设施; 2 应钻进泄水钻孔、洗孔、并下放泄水管,在延深范围内,泄水钻孔应在井筒净断面内,并应留有装设管罩和处理淤积杂物的操作空间; 3 凿井施工中,应随工作面推进切割泄水管,但切割口应高于工作面,并应有效保护泄水管管口。 条文说明
6.3.1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时,利用原井底水平开拓为延深服务的辅助水平施工的方法,具有作业条件好、安全可靠、与原井筒作业互不干扰的优点,优于利用原井筒内预留延深间延深的方案。
6.3.3 延深井筒所用的辅助巷道及硐室应力求将工程量减至最小。延深用提升机房设在原井底水平,可充分利用已有巷道,减少工程量,设备运输方便,并可提前安装,节省准备工期。
6.3.4 天轮平台距封口盘较远,宜在提升间支护的同时安设;为避免爆破作业破坏结构,倒矸台和封口盘宜在井筒延深至辅助水平以下15m左右时再行安装,如结构梁系采用埋入形式,则需在提升间支护时预留梁窝。
6.3.6 井筒施工中,排除涌水是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因此,当需延深的终极水平可为延深段岩层超前疏干时,应尽量利用这一条件,同时采取措施,保证泄水孔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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