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井筒恢复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井筒停产、停工的原因; 2 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壁结构、井筒装备等有关图纸资料; 3 现有地面设施及其中可供利用部分的情况; 4 井筒穿过层位的地质、水文资料、积水和有害气体情况; 5 矿井开采情况和有关图纸资料。 6.5.2 井筒恢复前,应首先检查或调查井内原有罐道梁的损坏、锈蚀情况、井壁损坏程度、井壁损坏范围大小,并应根据本标准第6.5.1条规定的资料内容制订恢复工作施工方案。 6.5.3 井筒恢复前,应先对井筒内的积水和涌水进行处理。 6.5.4 井筒排水前,应安装通风机通风,经测定井筒内的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再下放水泵排水,排水过程中尚应经常测定井下空气成分。 6.5.5 排水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露出水面的井壁、巷道口、井筒装备等部位,并应做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先经处理后再继续排水。当水位下降到接近井底车场的巷道顶板时,应对空气取样测定。 对仍需使用的巷道口,在距井壁2m~3m范围内,应修复已损坏的支护,并应清除积物;对废弃的巷道口,应予封砌和填堵。 6.5.6 修复变形、开裂、塌落的井壁,应由上向下进行。井筒进行修复时,每次修复段高不宜超过2m。修复部位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并应绘制实测图。 条文说明
6.5.2 因井筒停产、停工的原因、情况不同,井筒恢复方案有很大差别。恢复井筒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工作平台、提升容器和排水设施的布置是关键。工作平台、提升容器和排水设施的设计,直接影响原井筒装备的存舍和井壁修复工作量的大小。因此必须在井筒恢复工作开始前,对井筒装备的损坏、锈蚀情况和井壁损坏情况做全面分析,或下放摄像头直接观察这些情况,做出切实可行的恢复方案。以避免在恢复工程开始后,遭遇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发生安全事故。
若原井筒装备无须重做,且井壁损坏的处理工作量不大,工作平台、提升容器及其导向装置的设计应尽可能与原井筒装备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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