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在有瓦斯的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以及有腐蚀物质的矿井,采用机车运输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0.3.2 倾斜巷道的临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角大于30°的倾斜巷道采用矿车提升时,应采取防止矸石洒落的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箕斗提升; 2 矿车提升应设保险绳或保险链; 3 连接装置和其他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 倾斜巷道的提升装置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限速、减速功能保护等保险装置。 10.3.3 斜井的提升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宜采用箕斗提升,大于30°的斜井不宜采用矿车提升; 2 提升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²; 3 提升的最大速度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0.3.4 斜井的提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轮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箕斗提升应按卸载高度、地面运输方式及绞车位置等因素确定; 2)矿车或矿车组提升的天轮高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采用甩车场时: 采用甩车场时: ![]() ![]() R——天轮半径(m); L——井口至钢丝绳与天轮接触点的斜长(m); L'——井口至井架中心的水平距离(m); L0——井口至道岔终点的长度(m); Lm——矿车或矿车组的长度(m); β——栈桥倾角(°),取8°~12°; β1——钢丝绳牵引角(°),取不大于10°。 2 平车场的长度及坡度,在矿车摘钩后,矿车应能自溜至停车线,摘挂线的直线长度不应小于矿车组长度的1.5倍。 3 绞车滚筒上钢丝绳出绳的最大偏角不应大于1°30',单层缠绕时的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10.3.5 斜井的平车场及甩车场宜设置自动摘钩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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