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应依据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组织生产,质量体系应保证每批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并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6.1 检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6.1.1.1 各种类型和规格的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在新品投产前,必须对各项性能进行全面的检验。 有下列情况者,应进行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的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性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正常生产时,三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f)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1.1.2 产品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6.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 5.1、5.5.2 、5.6、5.8.2 、5.8.3 、5.8.4 、5.8.5、5.9、5.10.2 等各项试验。 6.2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最低不少于 2 台。 6.4 检验程序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检验程序按图 5 规定。 ![]() 本部分4.1~4.21全部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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