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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2024-12-6 09:00|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31| 评论: 0

摘要: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内按规定设置的商业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接受和服从运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运营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内按规定设置的商业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接受和服从运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运营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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