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过程检验
6.2.1、6.2.2、6.2.3、6.2.4、6.2.5为全数检验。6.2.6、6.2.7、6.2.16在首件检验合格后,抽检数量为5%,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件。6.3.1.2为同一批次同一规格检验数量不应少于5件。
8.2.2 出厂检验
8.2.2.1 应在过程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后进行出厂检验。
8.2.2.2 外观质量为全数检验。
8.2.2.3 其他项目检验,应从每个出厂检验(交货)批中的不同系列品种分别随机抽取5%且不应少于3樘。
8.2.3 型式检验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检验批中,按表26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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