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出厂检验
8.3.1.1 外观质量检验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合格。单件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则判定该单件产品不合格。
8.3.1.2 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抽检项目中如有1樘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3.2 型式检验
8.3.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3.2.2 判定与复检规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抽检产品全部符合表25、表26的项目要求,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b)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时,从该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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