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如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其他规定且不低于5.3.2条要求,应参照其规定执行。
5.3.2 当满足下述要求时,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a) 技术文件审查合格; b) 构造及外观检查合格;
c)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包括在规定时限内经补做合格)。
5.3.3 分型产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判定分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分型产品不合格。
5.3.4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向送检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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