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一般道路的照明应为三级负荷,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11.3.2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
11.3.3 城市道路照明的配电系统宜预留道路监控等设施的用电量。
条文说明
11.3.1 一般道路照明,失电后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此为三级负荷,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如果失电后可能引起交通混乱、次序混乱的区段,照明为二级负荷。
11.3.3 随着道路管理要求的提高,道路设施越来越完善,道路监控等用电分散,且用电量小的设施,宜由道路照明的配电系统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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