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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评估

2024-12-5 17:20| 发布者: Epona| 查看: 20| 评论: 0

摘要: 11.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以分项系统为基本评估单元。分项系统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评估结果宜分为达标与不达标。11.0.2 子分部系统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系统评估时,等级判定可按分项系统的评估结果确定,应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2 当子分部系统中分项系统不超过3项时,如所有分项系统全部达标,子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当子分部系统中分项系统超过3项时,如不达标的分
11.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以分项系统为基本评估单元。分项系统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评估结果宜分为达标与不达标。
11.0.2 子分部系统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系统评估时,等级判定可按分项系统的评估结果确定,应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2 当子分部系统中分项系统不超过3项时,如所有分项系统全部达标,子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当子分部系统中分项系统超过3项时,如不达标的分项系统不超过1项时,子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
    3 子分部系统中不达标的分项系统为2项时,子分部系统宜评为b级;
    4 子分部系统中不达标的分项系统为3项及以上时,子分部系统宜评为c级。
11.0.3 分部系统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系统评估时,等级判定可按子分部系统评估结果确定,应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2 分部系统中所有子分部系统均为a,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
    3 分部系统中一项子分部系统为b,分部系统宜评为B级;
    4 其他情况下,分部系统宜评为C级。

条文说明
11.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作为分部系统,可划分为子分部系统和分项系统(本标准附录B表B.0.1~表B.0.3)。评估过程中,先对分项系统进行评估,然后对子分部系统进行评估,最后对分部系统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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