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宜在工程完工7d后进行。 6.0.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的验收应抽检工程有代表性的房间,抽检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样板间的项目,抽检套数不得少于住宅套数的5%,且不应少于3套;当套数少于3套时,应全数抽检; 2 有样板间的项目,且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符合控制要求时,抽检量可减半,但不应少于3套;当套数少于3套时,应全数抽检。 6.0.3 每套住宅内应对卧室、起居室、厨房等不同功能房间进行检测。 6.0.4 检测时待测房间污染物检测点数的设置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待测房间检测点数设置
条文说明
6.0.1 因涂料保养、挥发期一般为7d,在此期间不宜检测,所以建议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进行检测。装修污染控制设计对验收时间有明确要求的,则应与设计要求一致。
6.0.2 计算抽检房间数量以套作为基础参与抽检比例是为了便于计算。
6.0.3 验收时对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房间进行检测,且建议对厨房、卫生间等辅助房间进行抽检。
6.0.4 一般住宅建筑单间面积不大于100㎡,检测点数确定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按50㎡作为划分线。
6.0.5 住宅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室外噪声、采暖空调、私密性等原因,保持较长时间的门窗关闭,为确保通风不利条件下室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本标准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前关闭门窗1h,采样时间不少于20min。
6.0.6 在装修材料确定的情况下,室内空气质量与住宅建筑通风换气次数、空气温度密切相关。因此建议在空气质量验收同时进行通风换气次数、空气温度检测,并在报告中进行明确。
6.0.7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采样也可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污染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JG/T498的方法。但当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应以本条1~3款规定的测试结果为准。
6.0.8 测得室内各项污染物浓度后,对应本标准表3.2.1确定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浓度等级,再依据室内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浓度等级判定室内空气质量等级。若不同污染物浓度处于不同等级,则按最差的等级判定。
6.0.9 工程验收检测时,若由于测试时室内温度太高、通风换气次数过小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控制目标且存在争议时,应在设计温度和通风换气次数条件下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6.0.10 工程竣工验收时,需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要求。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由于装修污染属于挥发性污染,可采取治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并经复检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6.0.11 工程对室内空气污染控制部分的验收,应提供合同、设计文件、污染物控制设计计算书、检测报告等作为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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