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 除不宜用水保护的厂房、场所、不燃物品仓库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乙、丙类厂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3 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 4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多层办公楼或公共建筑; 5 本标准第8.2.5条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9.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条文说明
9.5.1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016的有关规定制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以及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等,应根据所保护的对象有选择地选用。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