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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照明

2024-12-5 16:53|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22| 评论: 0

摘要: 6.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6.0.2 采用内透光、外投光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2 外投光户
6.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
6.0.2 采用内透光、外投光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2 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的亮度均匀度U1(Lmin/Lmax)不宜小于0.6;
    3 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 内透光、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

表6.0.3 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cd/m²)

条文说明
6.0.2 本条参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中的第5.6.2条制定,但环境区域参照《室外照明设施的干扰光影响限制指南》CIE 150-2017进行了调整,划分为E0-E4四个区。E0、E1区不宜设置面积大于10m²的户外广告与招牌照明,否则可能会破坏环境效果。
    参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亮度均匀度U1表示规定平面上的亮度变化的量,用最小亮度(Lmin)与最大亮度(Lmax)之比表示;溢散光指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明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6.0.3 E0、E1区域不宜设置自发光、LED显示屏等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否则可能会破坏环境效果。“夜间”在夏季指晚十九点至晨五点之间,在其他季节指晚十八点至晨六点之间。“夏季”是指四月中旬至九月中旬之间。
6.0.4 本条参考《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第5.9.5条制定。
6.0.5 本条中“高速公路两侧100m内”的LED显示屏广告包括独立式和建(构)筑物上的,且显示屏面向道路设置的;“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构)筑物上面向道路设置的”包括城市快速路两侧独立设置的和第一排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且该显示屏面向道路;“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包括在道路交叉口独立设置的及位于道路交叉口且距离道路红线50m以内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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