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2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4.2.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详细规则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 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3 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4.2.3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 2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 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5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4.2.5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2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4 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条文说明
4.2.1 本条强调了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不相邻接时,建筑基地应设置连接道路与城市或镇区道路连接,以保证建筑基地有必要的通道满足交通、疏散、消防等需要。该连接道路的最小宽度是以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等建筑的一般规模3000㎡为界进行规定的。见图1~图3。
4.2.2 本条阐明了建筑基地高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建筑基地地面高程设计应依据所在城市或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高程控制要求进行场地设计,并处理好建筑基地雨水的排放问题。一方面,高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与场地以及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关系,不应产生内涝;另一方面,高程设计应综合考虑雨水的收集回用,有利于调蓄雨水,合理控制雨水外排。海绵城市建设强调从源头做起,合理控制每个建设单元的雨水径流,并不是一概外排。也就是说,场地设计时应充分结合原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场地控制点高程、设置绿色雨水设施(如结合场地相对低洼处设计汗塘、下凹式绿地等),既可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也可在雨水过多时再外排以保障场地不产生内涝。因此,建筑基地的高程设计应结合地面水的收集与排放统筹设计。
图4 相邻建筑基地建筑毗连建造示意
4 是为了保障建筑基地和相邻建筑基地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分别对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建筑的部分用房规定了相应的日照标准,建筑设计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宜进行日照分析,并应将建筑基地及周围建筑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不得降低”日照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周边既有建筑物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既有建筑物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4.2.5 本条是针对大型、特大型上述设施提出的控制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娱乐康体设施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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