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选择原则
统计技术方法的选择原则如下: a) 有充足的财产损失申报材料支持的宜选择调查验证法(见7.2); b) 低值易耗品、家庭物品等损失宜选择总量估算法统计(见7.3); c) 消防装备损失宜选择修复价值法(见7.6),其他现场处置费宜选择实际价值法(见7.4); d) 建筑构件、设备设施及装置、城市绿化等损失宜选择重置价值法(见7.5); e) 房屋装修、汽车等损失宜选择修复价值法(见7.6); f)产品商品类损失宜选择成本——残值法(见7.7); g) 贵重物品、图书期刊、农村堆垛等损失宜选择市值——残值法(见7.8); h) 文物建筑损失宜选择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7.9)。 7.2 调查验证法 对受损单位(个人)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调查验证。经验证,申报数据中主要损失物(贵重的、大件的)的名称、型号、数量、价值基本符合事实,按申报数据统计;基本不符合事实的,选择其他方法。验证方式有: a) 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票据)复核; b) 询问当事人、证人;
c)现场勘验等。
7.3 总量估算法 先估算损失物灾前财产总量价值,再通过损失程度估算一个损失百分比,两者相乘结果即为这些损失物的损失值。 7.4 实际价值法 对灭火救援中损耗损毁的物品(如灭火剂、燃料、水带等)按当时当地实际价值统计;对灭火救援中调用大型设备、人力雇佣以及灾后清理现场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统计。 7.5 重置价值法 重置价值法适用于计算建筑构件、房屋装修、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汽车、城市绿化以及家庭中家电家具等物品损失=重置价值法的计算见式(1)。
Lr=Vr×Rr×Rd………………(1)
式中:
Lr——损失额; Vr ——重置价值; Rr——成新率,按附录B的规定确定; Rd——烧损率,按附录C的规定确定。 重置价值确定方法: a) 对于在用建筑,其重置价值是受灾时该建筑在当地重新建造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与受灾面积的乘积;在建建筑,其重置价值是受灾时该建筑已经投入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与受灾面积的乘积; b)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c) 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和家电家具等物品的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相同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市场没有相同商品,按相类似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重置价值取其原值; d) 城市绿化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工程预算计算。在计算城市绿化类损失时,只计算被损坏的绿化部分的重置价值,其成新率和烧损率的取值均为1。 7.6 修复价值法 修复价值法适用于计算建筑构件、房屋装修、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汽车、消防装备、贵重物品及家电家具等损失。修复价值法的计算见式(2)。
Lv=Cr………………(2)
式中:
Lv——损失额; Cr—— 修复费。 修复费大于受损前财产价值的,损失按受损前财产价值计算。汽车受损前价值可参照二手车市场估算价值。 7.7 成本——残值法 成本——残值法适用于计算产品类和商品类损失。成本——残值法的计算见式(3)。
Lc=C-Vc………………(3)
式中:
Lc—— 损失额; C——成本; Vc——残值。 商品的成本只计算购进价、税金、运输费、仓储费等。 7.8 市值——残值法 市值——残值法适用于计算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图书期刊、家具家电、农村堆垛以及家庭粮仓等 损失。市值——残值法的计算见式(4)。
Lm=M-Vc………………(4)
式中:
Lm——损失额; M——市值; Vc——残值。 市场没有相同物品的,可按相类似的物品计算。图书、农村堆垛、粮食等烧损后不能再使用的,其残值视为0。 7.9 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 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的计算见式(5)。
Lb=Cb×(Kp+Ka)×Rd………………(5)
式中:
Lb——文物建筑损失; Cb——文物建筑重建费,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古建筑修缮概(预)算定额取费; Kp——保护级别系数,取值按附录D的规定确定; Ka——调节系数,取值按附录D的规定确定; Rd ——烧损率,按附录C中“砌体部分”的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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