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色差 4.1.1 面料与标样色对比色差不应低于4-5级,试验按5.1的规定进行。 4.1.2 里料与标样色对比色差不应低于3-4级;锦丝搭扣带与标样色、袋布与标样色对比色差不应低于3级。试验按5.1的规定进行。 4.1.3 服装表面部位颜色应符合色泽标样偏差范围,每套应一致;服装非表面部位色差对比应符合表10规定。试验按5.1的规定进行。 ![]() 材料色牢度不应低于表11的规定。试验分别按5.2~5.6的规定进行。 ![]() ![]() ![]()
4.3 pH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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