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钼粉制备宜采用两次还原工艺。 8.2.2 一次还原炉宜采用回转管炉、单管炉或多管炉,二次还原炉宜采用回转管炉或多管炉。 8.2.3 还原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还原炉能力及数量应根据钼粉品种、年生产能力、作业制度等确定; 2 还原炉单炉钼粉生产能力宜大于400t/a; 3 还原炉各温度区间温度应可调节; 4 原料称重、装舟、进料、温控、流量、出料宜采用自动控制; 5 还原炉尾气不应明火燃烧。 8.2.4 还原炉应采用微正压设计。 8.2.5 还原炉热源应选用清洁能源。 8.2.6 还原炉应设置氢气回收系统,系统运行压力不应高于30kPa。 8.2.7 钼粉一次还原设备、二次还原设备机械传动部位应设计封闭围栏,非正常打开时应自动停车并宜报警。 8.2.8 钼粉应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筛分、混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筛分、混料作业区域宜与钼粉生产区域分隔设置; 2 宜采取自动化装置; 3 应密闭收尘; 4 混料设备材质宜为不锈钢材质。 8.2.9 钼粉生产过程产出的废料应回收。 8.2.10 钼粉仓库地面应防火、防静电,可按自动化立体仓库设计。 8.2.11 钼粉车间宜设置温度、湿度调节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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