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废水处理站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水处理站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 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量可取3次/h~6次/h; 3 针对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罐槽,应设置局部排风或密闭排风罩; 4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站房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5.4.2 化学药剂贮存、配置和投加场所应设置机械排风措施;当所使用的化学药剂有较强的挥发性时,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大气。 5.4.3 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废水池应设置密封水池顶板,并应设置废气收集管道,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4.4 废水处理站控制室、配电间应设置空调。 5.4.5 废水处理站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设置冬季采暖措施。 5.4.6 废水处理站环境温湿度应根据职业安全卫生及处理系统设备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5.4.1 废水处理站工作条件较差,须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要求设置排风措施。
5.4.3 通常废水处理站中的废水原水中继池、废水原水调节池、化学反应池、有机污泥浓缩池、有机污泥池、水解酸化池等都会有臭味逸出,应设置密封水池顶板,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5.4.6 废水处理站环境的温湿度控制要满足职业安全卫生需要以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同时也要满足处理系统设备的要求,如电气盘柜对湿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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