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性能
应符合本标准5.1和5.2的要求,并满足设计要求。
9.2 材料
9.2.1 面板材料
9.2.1.1 人造板材幕墙用面板,可根据建筑设计要求选用瓷板、微晶玻璃和陶板。
9.2.1.2 瓷板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JG/T217的规定。
9.2.1.3 微晶玻璃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JC/T872的要求。
9.2.1.4 陶板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GB/T4100和JGJ126的要求。在不同的气候分区中应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I、VI、Ⅶ区吸水率不宜大于3%;在II区吸水率不宜大于6%。
b)在Ⅲ、IV、V区,冰冻期一个月以上的地区吸水率不宜大于6%。
c)在I、VI、Ⅶ区,冻融循环应满足50次;在II区,冻融循环应满足40次。抗冻性能试验按本标准14.16进行。
9.2.1.5 人造板材指标值应符合表6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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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胶
a)人造板材幕墙用胶应符合本标准5.3.3.1的要求。
b)人造板材幕墙金属挂件与人造板材粘接固定材料宜选用环氧系列胶粘剂,环氧型胶粘材料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JC/T887的规定。
9.2.3 五金附件、转接件、连接件
幕墙所采用的五金附件、转接件、连接件应符合本标准7.2.3的要求。
9.3 组件制作工艺质量要求
9.3.1 人造板材制作要求
9.3.1.1 人造板材单板面积、厚度应符合表6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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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构件加工允许偏差
人造板材幕墙竖向构件和横向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6.3.1的要求。
9.4 组件组装质量要求
9.4.1 幕墙支撑构件的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6.4.1的要求。
9.4.2 人造板材幕墙组装就位后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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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外观质量
9.5.1 人造板材幕墙外露表面不应有明显擦伤、斑痕、破损。
9.5.2 人造板材幕墙外露表面每平方米内的划伤、擦伤应符合表6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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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人造板材幕墙面板接缝应符合6.5.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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