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钢结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中距不得小于3d0,端距不得小于2d0,边距不得小于1.50d0(图7.2.1)。靠近弯角边缘的螺栓孔边距,尚应满足使用紧固工具的操作空间要求;
注:1 d0为螺栓孔径。 2 F为力的作用方向。 2 空心构件与其他构件采用螺栓副贯穿连接时,应有加强措施; 3 开口型构件采用螺栓副贯穿连接时,应采取加内衬管等防止截面形状改变的加强措施; 4 当温室有可靠采暖且采用立柱内腔排水时,立柱出水口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7.2.2 铝合金连接构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规定执行。 7.2.3 塑料大棚和日光温室拱架与纵向系杆、组装式拱架上下弦杆之间连接可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典型节点。 7.2.4 圆拱形温室立柱柱顶连接可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典型节点。 7.2.5 文洛型温室立柱与桁架及天沟、天沟与屋面梁之间连接可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典型节点。 7.2.6 连栋温室立柱与基础连接可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典型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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