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电气系统宜由发电系统、变电系统、并网系统、厂用电系统、直流电系统、应急电源系统、通信系统、采光照明等组成。 9.1.2 发电系统应包括发电机本体、励磁装置及其保护装置设备。发电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的启动、并列、加减负荷、解列和停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应进行启动前的各种试验(断路器分合、连锁动作等),确认各系统运行正常,各有关设备必须完整,短路线和接地线必须拆除,外部清洁应符合要求; 2)全部电气设备巡检完毕后,在发电机启动前应测量发电机定子及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 3)并网前,应先向当地电力部门的电网调度机构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并网; 4)采用准同期并列时,应在发电机的频率与系统频率相差0.5Hz/s以内时接入同期检定装置,并投入同期闭锁装置; 5)发电机并入电网后,加负荷时应对发电机冷却介质温升、铁芯温度、线圈温度以及电刷、励磁装置的工作情况等进行监控; 6)发电机解列前,应先向当地电网调度机构报告,同意后减去有功及无功负荷,然后再断开发电机的出口断路器,切断励磁系统; 7)发电机解列后,应进行盘车,直至汽轮机汽缸温度满足设备技术要求后,才能完全停下来。 2 发电机正常运行中的监视及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密切观察并定期记录各项运行参数,当发现运行参数不正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操作; 2)应定期巡检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 3)应加强监视润滑油的温度和油压、轴承的温度及进出口风温度。 3 发电机不正常运行和事故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事故情况下,发电机的定子绕组可在短时内过负荷运行,转子绕组可有相应的过负荷,短时过负荷的允许值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2)当发电机的定子电流达到过负荷允许值时,应巡检发电机的功率因数和电压,并记录过负荷电流的大小和时间,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在允许的持续时间内,用降低励磁电流的方法,降低定子电流到正常值,但不得使电压过低。如果降低励磁电流不能使定子电流降低到正常值时,则必须降低发电机的有功负荷或切断一部分负荷; 3)当发电机发生剧烈的振荡、失去同期、主开关跳闸、发电机失磁运行、发电机内部爆炸、着火时,应采取相应的事故处理措施; 4)当发电机着火时,应紧急停机,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来扑灭火灾; 5)不得使用泡沫式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6)当因自动励磁系统故障引起事故时,应检查励磁系统并处理故障,可适当降低无功,但不应使电压过低,不应使发电机失磁运行; 7)发电机温度异常时,应立即减负荷,使温度降到极限值以内,再检查处理。 9.1.3 变电系统应包括升压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及其保护装置设备。变电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运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572的有关规定; 2 变压器应有相应的故障处理措施; 3 变压器应有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9.1.4 并网系统应包括并网线路及其保护装置设备、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备、电力系统通信设备、同期装置、10kV以上开关柜(或GIS装置)。并网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应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2 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以及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 3 应制定并网线路及其保护装置事故处理措施。 9.1.5 厂用电系统应包括高压变频器、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柜、电动机及其保护装置等。厂用电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投入运行前,应确保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入运行; 2 变频器的运行应符合依据制造厂提供的资料编制的运行规程的要求; 3 高低压开关柜应整洁,仪表指示应正常,开关接触应良好,并应有定期保养和试验的相关管理规定; 4 电动机的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应落实电动机的防火安全措施。 9.1.6 直流电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电源装置宜有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2 直流母线的电压均应在合格范围; 3 蓄电池组应有合格的充放电容量; 4 防酸蓄电池和大容量的阀控电池应安装在专用蓄电池室内,容量较小的镉镍蓄电池和阀控蓄电池可安装在柜内; 5 蓄电池室的温度宜在5℃~35℃内,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蓄电池室的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室内照明线应采用耐酸绝缘导线。 9.1.7 应急电源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电压、电流等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各指示灯显示正常状态; 2 闭锁装置正常,灵活; 3 控制开关、出口断路器在自动位置; 4 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动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5 柴油发电机组处于热备用状态。 9.1.8 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系统运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44的有关规定,确保通信畅通、安全; 2 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的运行应符合电力调度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3 垃圾调配通信应保持畅通,确保进厂垃圾满足生产要求; 4 生产管理通信应保持畅通,确保生产过程的正常交流。 9.1.9 采光照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的供电系统应正常投入,确保照明正常; 2 焚烧厂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等重要场所的事故照明应保持正常; 3 在主厂房、中控室、消防水泵房、高低压配电室、通信机房等重要设施处、参观通道等场所安装的应急照明保持正常; 4 烟囱上面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正常运行; 5 门窗、屋面采光带等应完好无损,确保自然采光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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