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质量评定程序 缺陷分类见第5章,产品质量合格的判定原则为:A = 0、B≤1、B+ C≤3。 7.2 检验规则 7.2.1 检验分类 导管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2 出厂检验 a)凡提出交货的导管均应按出厂检验规则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有: ——标记检查; ——尺寸检查; ——外观、结构检查。 b)出厂检验应在每批提交货中随机抽样,抽取检验评价按GB/T2829有关规定进行。 c)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严格性的调整按GB /T2829-1993中4.6.3中“转移规则”进行,由厂方质检部门确定。 d) 出厂检验的合格品可作成品交货,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批货应全数返工处理,仍不合格者应报废。 e) 交收检验的项目,试样数量及合格判定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定。 f) 订货方有权检查导管质量是否合格。如有必要,生产厂家应提供导管的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的报告供检查之用。 g) 交收中如有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直至提交更高一级的质检部门或法定部门仲裁。 7. 2-3型式检验 a) 下列情况之一,导管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一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一一导管在设计、工艺、材料上有较大改变时; 一一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一一出厂检验结果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一一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一一对成批大量生产的导管,进行定期随机抽样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b)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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