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火灾原因认定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认定结论。 4.2 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火灾现场已按GA 839进行了勘验; ——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绘制了现场图、进行了现场照相和录像; ——询问了发现人员、报警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现场逃生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环境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受害人等知情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收集了现场及周边的视频监控资料、网络资料和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资料;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依法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 ——提取或鉴定了有关物证; ——参加火灾调查的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 ——其他应进行的调查工作。 4.3 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按照有关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审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火灾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4.4 正式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前应进行以下工作: ——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火灾原因及认定依据; ——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调查线索,应进行补充调查;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记录在案。 4.5 《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起火原因应包括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和起火物。 4.6 火灾名称应体现下列内容: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地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单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记的名称,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发生火灾的日期:具体到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用圆点分隔,加双引号; ——火灾等级:“一般火灾”应表示为“火灾”,较大以上火灾直接填写“较大火灾”、“重大火灾”或 “特别重大火灾”; ——经调查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名称中应加上“放火嫌疑案件”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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