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外观检查可采取在良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距被检对象表面约600mm处进行观察。
3.3.2 合格性检验中的见证取样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3.3.3 门窗规格和尺寸等的检测应采用下列量测工具:
1 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
2 分度值为0.5mm的钢直尺;
3 分辨率为0.02mm的游标卡尺;
4 分辨率为1μm的膜厚检测仪;
5 分度值为0.5mm的塞尺;
6 分度值为0.1mm的读数显微镜。
条文说明
3.3.1 本条推荐外观检查在良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距被检对象表面约600mm处观察检查,保证了外观检查方法的一致性。
3.3.3 本条将主要量测仪器要求统一提出,在具体检测的规定中不再重复分辨率或分度值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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