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国家、省、市等各级消防组织应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消防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统一负责职业健康的管理工作,并作出承诺。 6.1.2 消防组织应指定下属职能部门或人员具体承担职业健康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a) 制定和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化操作规程,检查和监督其实施效果,并将结果上报消防组织主管领导; b) 制定和实施促使消防组织达到本标准各项要求的职业健康年度工作计划,并且每年对消防组织达到本标准要求的程度进行检查和评估; c) 制定和贯彻执行管理计划,评估其有效性,并定期加以修订、完善; d) 制定和贯彻执行标准化的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 e) 制定和贯彻纠正及预防措施,防止消防员职业损伤事故的重复发生; f) 向消防员提供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教育并进行考核; g) 向消防组织主管领导提交关于职业健康的建议和意见; h) 负责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联络、沟通和协调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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