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1 检验分类
15.3.1.1 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11中出厂试验的内容,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936.1—2014和本标准的规定。 15.3.1.2 型式试验 15.3.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15.3.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11中型式试验的内容。 15.3.2 判定规则 表11第1项的5.1.4〜5.1.6、第3项、第5项的5.5.7、第8、13、15、19、22、23、26项中如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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