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污水再生利用用途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 18919的有关规定,不同用水途径的再生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4.2.1 我国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及水质标准体系,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的基本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 18919-2002规定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见表1。 表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类别
1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规定的农田灌溉用基本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值见表2,选择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值见表3。我国利用污水灌溉历史悠久,但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会造成土壤板结、农作物受污染等问题,污水经一定程度处理后灌溉,才能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卫生安全。 表2 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基本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值(mg/L)
表3 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选择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值(mg/L)
2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规定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见表4,以城镇污水为水源的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时,除应满足表4中各项指标外,其化学毒理指标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各项指标限值的规定;再生水作为冷却用水、洗涤用水时,一般达到表4所列中的控制指标后可以直接使用,必要时也可对再生水进行补充处理或与新鲜水混合使用;再生水作为锅炉补给水水源时,达到表4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不能直接补给锅炉,应根据锅炉工况,对水源水再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直至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再生水作为工艺与产品用水水源时,达到表4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应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通过再生水利用试验或者相似经验证明可行时,工业用户可直接使用,当表4中所列水质不能满足供水水质指标要求时,又无再生利用经验可借鉴时,则需对再生水作补充处理试验,直至达到相关工艺与产品的供水水质指标要求。
表4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注:1 当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换热器为铜质时,循环冷却系统中循环水的氨氮指标应小于1mg/L。
表5 再生水用作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城市杂用水,如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用水等也逐渐增多,再生水能够很好地满足这方面需要。
表6 再生水用作景观环境用水基本控制项目指标(mg/L)
注:1 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必须加氯消毒;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表7 再生水用作景观环境用水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mg/L)
5 地下水回灌水质。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2005规定的地下水回灌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见表8,选择控制项目及限值见表9。
表8 城市污水再生水地下水回灌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
注:地表回灌时,表层黏性土厚度不宜小于1m,若小于1m按井灌要求执行。
表9 城市污水再生水地下水回灌选择控制项目及限值
注:1 除51、52项的单位为Bq/L外,其他项目的单位均为mg/L。 表1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于绿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
注:粪大肠菌群的限值为每周连续7d测试样品的中间值。
表1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于绿地灌溉水质选择控制项目及限值
4.2.2 关于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的供水水质确定原则。以用水量最大用户的水质确定城镇再生水厂的处理工艺流程通常是合理的。对于水质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水大户,在可行的条件下,可考虑采用专线分质的供水方案,也可在用户内部再作相应补充处理。水质要求低于设计标准的,如水量不大,使用较高标准的再生水效果会更好,且费用又增加不多,水量大时也可采用分质供水。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