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热轧钢材、冷成型薄壁型钢材料强度设计值及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采用。
5.2.2 不锈钢抗拉强度标准值fsk1可取其屈服强度σ0.2。不锈钢抗拉强度设计值fts1可按其抗拉强度标准值fsk1除以1.15后采用;其抗剪强度设计值fvs1可按其抗拉强度标准值fsk1的一半采用。
5.2.3 彩钢板抗拉强度设计值可按其屈服强度σ0.2除以系数1.15采用。
5.2.4 铝合金型材、铝合金板材的强度设计值及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相关规定采用。
5.2.5 铝塑复合板的等效截面模量和等效刚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当铝塑复合板的面板和背板厚度符合本规程第3.6.3条规定时,其等效截面模量We可参考表5.2.5-1采用,其等效弯曲刚度De可参考表5.2.5-2采用。
表5.2.5-1 铝塑复合板的等效截面模量We
条文说明
5.2.12 聚碳酸酯中空板形式多样,自重也各不相同,本规程根据聚碳酸酯板材供应企业公布的数据进行整理,取各家重量较大的列入表5.2.12-3,因此采用该表进行计算时,偏于保守,较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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