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4.2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 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 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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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5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5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 续表 4.4.5 ![]() 条文说明
4.4.1~4.4.3 这三条规定基本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一致。
规定了不同道路状况的路段及信号交叉口处,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设计时根据道路条件灵活选用。
4.4.4、4.4.5 路段上,自行车道服务水平采用骑行速度、占用道路面积、交通负荷与车流状况等指标衡量;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增加了停车延误时间、路口停车率等指标,使用时可根据情况灵活选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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