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质量合格。 型式检验的缺陷类别见表6。当板材的耐火性能不合格时[即出现致命缺陷(A类)],则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如果板材的耐火性能合格,其他项目有严重缺陷(B类)和轻缺陷(C类〉,当B≤2,且B+C≤4时,可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但结论中应注明缺陷性质和数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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