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总则 本条描述了热通量的测量方法。由热辐射造成的危害通过测量总热通量来进行评价,由于试验中的对流热可以忽略不计,测得的热通量可以认为就是辐射热,但是本标准中仍以热通量表示。测量仪器的接收面应平行于试件背火面,距试件背火面的距离为1.0m。 当试件背火面温度低于300°C时,不必要测量热通量。 9.3.2 仪表 试件背火面热通量的测量仪表应满足下列规定: a) 接收面:接收面不应被视窗等遮挡,它接收对流及辐射; b) 量程:0kW/m2~50kW/m2; c) 准确度:量程最大值的±5%; d) 时间常数(达到目标值64%的时间):<10s; e) 视角:180°±5°。 9.3.3 程序 9.3.3.1 通常位置 热通量测量仪表(简称"热流计”)距试件背火面的距离为1.0m。 试验开始时,每台热流计的接收面都应平行于试件背火面(±5°),接收面朝向试件背火面。在热流计测量范围之内,除了试件不应有其他辐射源。热流计不应被遮挡或隐蔽。 9.3.3.2 特殊位置 测量位置如下: a) 朝向试件几何中心,是测量平均热通量的位置。 b) 试件最大热通量可能出现的位置通常由理论推导或根据试件的几何形状计算得到。如果试件是中心对称结构并且是匀质辐射体,则最大热通量的测量位置同a)。如果试件具有不同的隔热区域,预测出现最大热通量的区域比较困难,应遵循以下方法测量最大热通量: 1) 对试件背火面温度超过300°C和面积不小于0.1m2的区域做标记,热流计置于被标记的每个区域的中心位置; 2) 试件的相邻两部分或多部分具有相同的结构并且具有相同的高度或宽度,分隔间距小于0.1m,可视为连接在一起的一个辐射面; 3) 如果预计试件中低于300°C的面积小于整个面积的10%,则将试件作为一个辐射面。 9.3.4 测量 按9.3.3规定的程序进行测量,应记录测量的整个过程,间隔不应超过1min。 注:附录D提供了利用斯蒂芬-玻尔兹曼定律评估试件表面产生辐射能的另一种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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