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抽样
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样品应随机抽取。被抽样品批量不少于3 km,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少于400 m。 6.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几何尺寸、外观质量、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耐盐性和氧指数七项,对自粘性包带还应增加自粘性检验项目。 6.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氧指数以外的其他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四年或累计1000 km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原则 6.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满足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以在同批样品中抽样进行加倍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见第4章,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原则为:A=0、B≤1、B+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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