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逐具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的5.1、5.2、5.6、5.7、5.9、5.12进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正式生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2年时; d)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内容为本标准规定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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