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地域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防水等级依据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分为Ⅰ级和Ⅱ级,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防水等级
条文说明
3.0.1 屋面工程设计要遵循“保障功能、构造合理、防排结合、优选用材、美观耐用”的原则。本规程规定防水等级分为二级,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分别定为20年和10年。与《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和《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的防水等级划分一致。工业建筑屋面根据业主使用要求可由设计确定防水等级和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
关于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建设部《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1991)370号文中“······选材要考虑其耐久性能保证10年”的要求,以及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防水材料的质量和建设部《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1991)837号中有关精神提出的。经过多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屋面防水设计和施工可以保证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3.0.3 对于同质防水材料来说,使用寿命与其厚度有关,通常材料越厚耐久性越好、使用寿命越长。单层防水卷材应满足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并达到表3.0.3要求的厚度,不得折减。
3.0.9 本规程采用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以机械固定法施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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