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状态、pH值、吸潮率、氧指数。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满两年时。 7.3 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20 kg的液体产品样品(或相当于20 kg液体产品的固体样品),样品分为两份,每份10 kg,一份密封贮存备用,另一份做检验用。 7.4 判定规则 对于出厂检验的样品,所检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否则出厂检验为不合格。 对于型式检验的样品表4给出了检验项目和缺陷分类。产品质量合格的判定原则为三种检验结果之一:A=0;B≤1;B+C≤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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