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工程防滑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
4.2.1 本规程规定室外地面(人行道、广场、步行街、停车场等)和室内潮湿地面(浴室、游泳池、卫生间、菜市场等)的防滑性能并划分了防滑等级,见本规程表4.2.1。
4.2.2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商业建筑等室内干态地面的防滑性能等级见本规程表4.2.2。
4.2.3 室内有明水地面不能很快吸附而呈现明水状态,此时最易使人滑倒摔伤。在本规程中明确指出在浴池、游泳池,超市的蔬菜、鱼肉类部等潮湿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并应设置防滑标志。在建筑出入口平台、坡道处,雨雪天气时尤其是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同样应设置防滑标志或在施工时采用防滑构造技术措施,见表3,并铺放防滑门垫、设置防滑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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