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水力发电厂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4.2 水力发电厂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 水力发电厂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缺陷和隐患。 4.4 水力发电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4.5 水力发电厂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872、GB50987等要求。 4.6 水力发电厂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消防设施验收合格; b) 消防设施状态正常,标识齐全正确清晰; c) 消防电源正常投入、运行可靠; d) 消防系统控制回路、监视回路、信号回路正确、完整、可靠; e) 消防系统控制参数及功能经过检查和测试,符合设计规定; f) 启动消防的相关保护正确投入; g) 消防各系统相关试验项目按规定完成,且试验结果符合要求; h) 技术文件、消防设施现场运行维护规程等完备; i) 备品、配件种类和数量齐全,状态良好。 4.7 水力发电厂消防设施技术文件应至少包括: a) 基本信息文件:消防设施的设计图、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验收文件,以及消防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等; b) 动态管理信息文件:消防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故障维修记录表,维护保养记录及报告,检测报告等。 4.8 水力发电厂消防设施动态管理信息文件应符合: a) 消防值班记录、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b) 故障维修记录表,维护保养记录及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4.9 移动式消防器材的运行维护按GB50444、GA95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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