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热电联供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及太阳能发电系统不得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燃气发电机组不宜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 6.1.2 应急发电机组输出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及台数应根据负荷大小、投入顺序以及负载的最大启动电流等因素确定; 2 当负荷较大时,宜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当机组台数较多时,可实施发电机组分组、分区供电; 3 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发电机组应降容使用; 4 金融设施中,当发电机组的主要负载为UPS时,发电机组容量选择应考虑UPS的功率因数、电池组充电功率、谐波等因素对发电机负载能力的影响,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确定; 5 当发电机组的容量较大、供电距离较长,并经技术经济论证认为合理时,可采用10kV或6kV发电机组; 6 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
6.1.3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自启动发电机组,当公共电网中断供电时,机组应能在30s内达到稳态运行,并向负载供电; 2 当发电机组自启动失败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传至数据监控中心(ECC)及其他相关控制值班室; 3 应具有自动卸载功能; 4 当两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具有自动同步功能; 5 大功率用电设备应按预设程序分组投入。 6.1.4 发电机房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两个及以上发电机组时,特级金融设施可设置两个发电机房、两个应急电源配电间; 2 当金融设施采取分期建设方式或有扩建可能时,应预留所需设备空间。 6.1.5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其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专用发电机组12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一级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发电机组8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 2 发电机房内应设置日用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机组8h的耗油量,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的标高宜高于柴油机的喷油泵; 4 当机组较多、储油量较大时,储油设施宜分组设置; 5 应分别装设电动和手动油泵,其容量应按最大输油量确定。当机组较多、储油量较大时,卸油泵和供油泵宜分组设置;当机组台数较少、储油量较小时,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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