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营业柜台等场所宜设置局部照明。 9.3.2 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2 特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应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3 一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宜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宜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4 库房禁区、特级金融设施警戒区等重点设防部位应设置警卫照明; 5 营业厅、交易厅等场所应设值班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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