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 大型金融建筑应设能耗监测系统。 10.4.2 根据管理需要,建筑物中的金融设施区域可单独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10.4.3 金融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分类、分项计量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所消耗的能源种类与用能设备的种类确定。 10.4.4 金融建筑宜采用自动计量的方式采集能耗数据,也可采用人工记录并输入能耗监测系统的方式。 10.4.5 自动计量装置所采集的能耗数据,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实时或定时上传至能耗监测系统。 10.4.6 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的分类及分项能耗数据应定期自动传输至上级监控中心。 10.4.7 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金融建筑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在满足供电部门电业计费要求的同时,对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水机组、锅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和具有租赁功能的用电场所分别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应按下列分类方法对电能消耗进行分类计量: 1)照明插座用电,包括室内外照明(含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明等)及插座用电。 2)空调用电,包括空调、采暖及通风设备的用电。当末端风机盘管、排气扇等设备难以单独计量时,可纳入照明负荷。 3)动力用电,包括给水排水系统设备、电梯、自动扶梯、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支持区的用电。 4)其他特殊用电设备的用电。 3 电能计量应采用精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并应具有标准的通信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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