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 呼叫显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行及保险业营业厅应设置营业性呼叫显示系统,证券交易、商品交易类建筑的营业厅可设置呼叫显示系统。 2 呼叫显示系统的功能应具有下列功能: 1)支持银行、保险业营业厅公共服务所需的多序列自动发号与叫号; 2)支持多台发号机联网、号码统一排序; 3)具备多机联网管理及远程监控功能; 4)发号机的人机界面简洁、直观,能快速输出排队票号,并显示顾客排队的种类、序号等信息; 5)呼叫器支持工作人员密码登录和即时修改; 6)采用同步的实时叫号语音提示及显示屏显示; 7)具有多个等候区的排队信息显示功能,各等候区的呼叫显示可独立运行。 3 呼叫显示系统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满足银行、保险行业的内部业务管理要求。 4 呼叫显示系统的布线宜穿金属导管(槽)暗敷。 13.4.2 信息发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银行、保险、证券、商品期货等类金融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动态金融信息发布系统; 2 金融建筑的办公区域可按需设置引导及信息发布显示装置、公共传媒信息显示装置及时钟系统; 3 信息发布系统的控制电缆、数据光缆和电缆,宜采用金属导管(槽)保护,并应可靠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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