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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照明系统

2024-12-5 11:17| 发布者: Epona| 查看: 25| 评论: 0

摘要: 5.5.1 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线路等。 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 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
5.5.1 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线路等。
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 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4 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 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表5.5.3 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5.5.4 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条文说明
5.5.2 照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中心对照明系统的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各分区手动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
    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对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应保证照度及电源持续时间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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