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当公共建筑的冷源或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更换: 1 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2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 4.3.2 当公共建筑采用燃煤、燃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4.3.2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2 锅炉的运行效率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35W/(m³/h); 3 当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³/h)。 4.3.13 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利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4 在过渡季,公共建筑的外窗开启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利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5 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4.3.16 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 4.3.17 当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8 当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 4.3.19 当公共建筑中的采暖空调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4.3.20 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